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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摘编:加强对政治失信行为的治理
//www.workercn.cn2014-05-14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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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加强对政治失信行为的治理

  政治性失信行为,是指党政领导机关或握有较大权力的官员面对社会和公众发布的具有号召性、引领性、动员性宏观目标却没有兑现或不了了之的行为。这种失信是一种高位次的失信,其负能量波及面更大,危害性更甚,持续时间更久。为政之要,重在取信于民;取信于民,核心是政治诚信;政治信用处于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顶端,其势不可不察,其弊不可不除。在今后的“诚信政府”建设中,决不能让政治性失信行为继续招摇过市,而必须严格追究事主的失信责任,加强对政治失信行为的治理。

  官员诚实守信,在现代政府治理体系中,是有严格要求和惩戒措施的。一张不该报销的发票你用公款报销了,一旦被发现,可能导致你丢官。官员在竞选中对选民的承诺,如未能实现,有可能被迫引咎辞职。而我国长期以来官员的大量政治性失信行为,却很少受到追究。有的是因为严重违纪或犯有贪腐等犯罪行为被绳之以法时,政治性失信行为才被作为副产品牵出而遭到谴责。最近被查处的湖北副省长郭有明、南京市长季建业,还有此前落马的多名高官,几乎每个人在任时,不是“满城挖”,就是“大项目”,其目标雄心勃勃,口号震天动地,最后结果不是造福一方,而是后患无穷。

  政治性失信行为的暴露和确认,通常有一个滞后的显现期,几年甚至多年之后才能确定以前的政治性承诺放了空炮,不能兑现。追究机制要有溯及力,不能时过境迁,人走事了。不良信用记录必须包括政治性信用在内。不能让这样的人不付任何代价还步步高升。谁来问责?上级党委、政府和纪律检查部门,同级人大和政协,应是执行问责的主体。

  纠正政治性失信问题,来自上层的动力是必须的,但更重要的力量源泉应该来自民众。这就是民主的力量。没有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没有公民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的落实,消除政治性失信行为的弊端是不可能的。我们的一些官员之所以敢拿政治信用当儿戏,就是因为这些官员的命运主要掌握在他的“上级”手里,而不掌握在他的服务对象民众手里。因此,他们在民众面前才敢于经常表现得那样傲慢无理。

  另外,舆论监督也非常重要。各种新闻媒体、记者和各界人士,都把眼睛瞪得大大的。各地官员都说了些什么,做了些什么,做得怎么样,始终有人在盯着你、监督你,使失信行为无处遁形,难辞其咎。

  (作者:宫希魁 ,《学习时报》2014年5月12日 笑航/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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