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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动态:以风险分析为核心力推社会共治
周国和 郭婕//www.workercn.cn2014-05-27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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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特区报讯 (记者 周国和 通讯员 郭婕)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食品安全问题逐渐凸显。近十年来诸多重大食品安全事件的爆发,表明食品安全规制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个体、群体和机构如何交流互动以及如何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发挥作用亟待探讨。由深圳市社科联主办,深圳大学规制与公共政策研究中心、耶鲁大学法学院中国法研究中心承办的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学术沙龙近日在深圳举行。来自耶鲁大学、美国罗格斯大学、深圳大学、暨南大学以及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食品监督管理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消费者委员会等20多位专家、学者,围绕“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规制中的作用及其发挥”这个主题,就食品安全风险交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

  美国学者首先强调风险交流贯穿于风险预防、评估和管理的整个过程中,认为风险交流除了关注风险,也要关注益处。在风险交流中,FDA(美国食品药品管理局)的责任就是要给消费者提供风险与益处两方面足够的信息以便其做出决策。因为不同的语言表述会对人产生不同影响,所以需要在语言上对风险与益处的表述作出安排。还强调了风险交流的公开性、透明度、及时性、回应性等原则及其在实践中的适用,强调了风险交流的三大目的,即教育、说服以及创造和培育一种参与式的决策工作。

  中国学者就食品风险交流提出了一些建议:以法律规范风险交流,建立健全“有序衔接、目标一致”的食品安全风险分析体制,加强技术支撑力量建设;以风险分析为核心,力推社会共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为公众参与食品安全管理的决策创造条件;建立和培养全社会的食品安全风险交流文化,其核心是以产品质量评价为主导转变到以风险防控、风险传递为导向的监管、消费模式;加强人才培养与激励机制建设;加强食品风险交流的国际合作。

  据悉,一百多年前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提出风险评估的标准亦即伤害的合理可能性。1937年美国一个重大食品安全事件促使美国历史上第一个可操作的安全定义的诞生,但这个定义仅适用于急性伤害。几十年后诞生了可操作性的致癌性安全剂量标准。奠定美国食品风险交流国家政策的三个联邦法令,分别是1935年的联邦登记法、1946年的行政程序法和信息自由法。

  有专家总结了风险交流框架的三个要素,即科学、法制和理性。首先是科学为基础,其次是法制为先,依法依规管理风险,再次是要理性地面对食品风险问题。

  学者们还就相关问题展开了热烈深入的讨论,包括风险交流中不可公开的信息与应该公开的信息,拥有专业科学知识的人的意见和消费者民间组织在风险交流中起到的作用,如何避免因对风险认知错误而导致的过度反应等等。总之,风险交流在食品安全规制中发挥重要作用。不仅推动公共政策发展完善,提高政府监管公信力,对不合规企业的披露提高了其违法成本并促使其整改,对消费者的消费决策也起到了导向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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