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顾培东: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带动整体司法改革
——专访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
王逸吟//www.workercn.cn2014-06-17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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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知识产权法院的方案》。这意味着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的部署,将从构想走向现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受到全社会高度关注,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四川大学法学院教授顾培东。

  记者:我国为什么要设立知识产权法院?

  顾培东:近几十年来,知识产权与人民群众日常生活的联系越来越紧密,知识产权对社会生活各领域,尤其是经济领域的影响日益深刻,对社会发展的贡献度也越来越高。与此同时,围绕知识产权所引发的社会纠纷和冲突也大量增加,并且在某些新兴产业中呈高发、频发状态,其中既有智识成果是否构成知识产权、应否受到法律保护的争议,也有不同主体对知识产权归属认定的纠纷,更有各种形式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违法甚至犯罪活动。这些纠纷和冲突成为当下我国新型社会矛盾的主要类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无疑将大大提升知识产权司法审判的力量和水平,有助于合理的知识产权秩序的全面形成。

  知识产权审判有其特殊性。一是专业化程度很高。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及知识产权法学理论的专业性很强,更重要的是,知识产权纠纷中所内含的各种智识和技术的专业性也很强,司法审判的过程,常常也是专业技术辨识的过程。二是发展变化快。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以及经济生活的不断创新,知识产权的内涵、形态等发展变化也很快,这既可能成为引发知识产权纠纷不断产生的原因,又使司法审判不断面临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三是探索性和创制性都较突出。虽然有立法作为依据,但立法总是难以涵盖知识产权领域出现的全部新问题和新情况,因此,知识产权审判不可避免带有很大探索性;并且,由于不断面对新类型案件,司法判例也带有很大的创制性,司法的立场和态度对相关社会行为具有重要的引导和示范作用。四是案件性质具有综合性。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覆盖民事、行政、刑事三个类型,甚至同一案件也会牵涉到民事、行政、刑事三种不同性质。这些特点决定了知识产权审判很大程度上相异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判。针对这些特点,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各地高、中级法院和部分基层法院都建立了知识产权审判庭,培养了一批具有较为丰富经验的专业法官。但与解决知识产权纠纷的实际需求相比,审判组织形式以及审判力量仍然不够适应。设立知识产权法院,有助于更好地适应知识产权审判的具体特点,进一步探索并积累知识产权审判的经验,由此也体现出我国司法改革对司法客观规律的尊重。

  记者:设立知识产权法院,国外有哪些有益经验?

  顾培东:设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院,实际上也是一些法治国家的成熟经验。美国、英国、日本以及韩国和泰国等都相继设立有类似的审判机构。2013年,欧盟也建立了隶属于欧盟法院的欧洲统一专利法院。所有这些,都为我国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提供了启示和示范。

  记者:在新一轮司法改革中,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居于什么地位,能起到哪些作用?

  顾培东: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能够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起到重要的带动作用。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有可能跨行政区而设立,这就为我国司法机构设置与布局的调整,特别是为司法辖域与行政辖区的相对分离提供有益探索;另一方面,知识产权法院将实行“二合一”,这将是我国审判体制与制度上的一个较大变化和尝试,由此形成的经验对于其他类型案件的审判也会有启示作用。再有,在这一轮司法改革过程中所创设的知识产权法院,必将按照新型司法权运行机制运行,司法责任制、司法人员分类管理、法官职业化建设以及法院人财物省级统管等各项改革措施,都将在知识产权法院全面试行,这对于司法改革的整体推进具有不言而喻的作用。

  此外,还应看到,设立知识产权法院,释放并显示出决策层对于知识创新、经济创新乃至社会创新,建立创新型国家的积极推动和倡导,同时也向国际社会表明了我国政府对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明确态度与立场。从这一角度看,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其意义远远超出了审判机构及职能局部性变化本身。(本报记者 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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