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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空难赔偿的法律依据
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王英波//www.workercn.cn2014-03-26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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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闻背景

  24日晚间,马来西亚总理纳吉布宣布MH370飞机落入南印度洋。

  空难是人类不得不面对的极端事故。空难发生后,不可回避的就是如何解决赔偿问题。

  解决赔偿问题适用不同公约

  笼统讲,国内运输适用国内法律,国际运输适用国际公约以及国内法律解决空难赔偿问题,具体适用哪个公约、哪个法律要根据情况而定。就国际运输而言,《蒙特利尔公约》生效前,国际航空运输赔偿问题适用《华沙公约》及其补充文件(华沙公约文件)。

  华沙公约文件虽然对国际航空运输和国际航空法的发展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华沙公约补充文件过多,使得本来旨在统一各国航空赔偿标准的公约反而变得十分繁杂。据统计,全球共有40多个赔偿标准,因此使华沙公约及其相关文件现代化和一体化,需要重新制定新的公约。

  在国际民用航空组织的主持下,1999年制定了《蒙特利尔公约》。该公约2003年11月4日生效,中国是缔约国,2005年7月31日对我国生效。截止到2013年,该公约有包括中国、美国、欧盟、日本、加拿大等主要航空大国在内的105个成员国(104个国家以及欧盟)。

  根据公约规定,在成员国之间的国际航空运输事故根据《蒙特利尔公约》解决赔偿问题。如在本次马航MH370航班事故中,航班出发地马来西亚和目的地中国都是《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本次空难事故赔偿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但有些国家,如柬埔寨、越南、泰国、印尼、菲律宾、斯里兰卡、孟加拉国和俄罗斯等都没有签署《蒙特利尔公约》,如果乘客在我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航空运输中伤亡,不适用《蒙特利尔公约》,而应根据当事国各自所参加的公约(华沙公约文件)来确定赔偿标准。而华沙公约文件所规定的赔偿金额远远低于《蒙特利尔公约》规定的金额。

  因此,旅客在乘坐中国与这些国家之间的航班时,不论是中国的航空公司还是外国航空公司承运,发生伤亡事故均不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较高赔偿金额。

  赔偿标准是否和国籍有关

  根据公约规定,公约的适用取决于发生事故的运输是否属于国际运输,而不取决于所搭乘的航班由哪国航空公司承运,也不取决于乘客的国籍,赔偿标准也不取决于航空公司和乘客的国籍。

  “国际运输”系指根据当事人的约定,不论在运输中有无间断或者转运,其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是在两个当事国的领土内,或者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有一个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任何运输,即使该国为非当事国。在一个当事国的领土内两个地点之间的运输,而在另一国的领土内没有约定的经停地点的,不是国际运输。可见,构成国际运输的情况十分复杂。

  由于乘客所持客票约定的始发地、经停地或者目的地不同,这些地点所在国参加同一公约的情况不尽相同,加之受诉国法律规定各异,可能会导致不同乘客适用不同的赔偿标准。假设某航班自吉隆坡经停中国广州到目的地北京,马来西亚乘客A搭乘该航班自吉隆坡经停广州到目的地北京(机票为吉隆坡—北京),中、马均属《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该航程属于国际运输,如果在广州—北京航段因承运人责任事故致其伤亡,应适用《蒙特利尔公约》的标准赔偿。

  假设有中国乘客B在广州搭乘该航班到目的地北京(机票为广州—北京),属于国内运输,如不幸在同一事故中伤亡,按照中国国内规定赔偿(目前为40万元人民币)。如果调换一下,假设A乘客是中国公民,则同样享受《蒙特利尔公约》的较高赔偿额,B是马来西亚公民,同样按中国国内有关规定赔偿。再比如,如果航班不是从马来西亚吉隆坡始发而是从越南等非《蒙特利尔公约》成员国的某机场始发,则不能适用《蒙特利尔公约》,只能适用华沙公约文件较低的赔偿标准,而不论该航空公司或者乘客的国籍。

  只要是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机票证明)的乘客,都能获得赔偿,包括持有假护照的乘客。但是机组人员不属于乘客,不适用于公约,而应该根据劳动合同赔偿。因为公约适用范围限于取酬运输,因此免费搭乘飞机的乘客不能根据公约获得赔偿。有的乘客可能通过与马航代码共享的中国南方航空公司购买机票,订立航空运输合同,这并不影响乘客家属向马航索赔。

  根据公约应赔偿多少金额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人身损害赔偿的双梯度赔偿制度。即对不超过113100SDR(特别提款权,约175000美元,1085000人民币)的索赔额,适用无过错责任制,不论承运人有无过错,都应赔偿,此为第一梯度。对于超过上述金额的部分,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制,举证责任倒置。索赔人提出索赔后,如果承运人不能证明下列情况,就应承担该部分赔偿责任:承运人证明损失不是由于自己或其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或者证明损失完全由第三人的过失或者其他不当行为、不作为造成的,此为第二梯度。这里行为人不仅包括航空公司,还包括其受雇人、代理人,包括以承运人名义行事的其他人,如机组人员、地面服务人员等。

  因此,如果MH370客机事故属于机组人员不当行为(如劫机等)所致,马航必须承担超过113100SDR以上部分的损失。即使伤亡事故属于第三人(如非机组人员实施的劫机)行为所致,马航证明完全由该第三人造成事故损失,也十分困难。从马来西亚政府宣布的情况已经完全可以推定,本次马航坠机事故系由机组人员不当行为所致,因此,可以断定本次事故马航不可避免应适用第二梯度进行赔偿。

  特别需要注意,有观点认为,113100SDR是承运人必须要赔的,不管损失是否达到该金额。这是个误区。因为从公约规定看,不论第一梯度还是第二梯度,索赔人必须证明自己的索赔额就是其遭受的实际损失,这是索赔人的基本举证责任。113100SDR只是公约拟定的一个划分无过错责任制和过错推定责任制赔偿额的界限,而不是承运人理所当然应该赔偿的金额。

  例如,如果空难后索赔人提出的损失金额为80000SDR,承运人无论有无过错都应该承担赔偿责任,且赔偿金额仅为80000SDR,而不是113100SDR,如果索赔人提出的损失额为150000SDR,承运人能够根据第二梯度的规定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证明伤亡完全由于第三人过错造成,则承运人只需赔偿113100SDR,否则应赔偿150000SDR。因此,索赔人提出索赔的损失金额至关重要。

  延伸阅读

  索赔人应该在哪儿起诉

  空难发生后,航空公司往往会按照公约规定先行赔付部分金额,并在6个月内赔偿,避免集体诉讼带来的麻烦以及繁重的法院费用、律师费用等。但是如果索赔人不能得到满意的赔偿,可以选择起诉。起诉地点包括承运人住所地(如马来西亚境内马航注册的住所地法院)、主要营业地(马航的主要营业地)、订立合同的营业地(如购买机票所在地,网上购票时网站注册地等),或者目的地法院(如北京首都机场所在地的朝阳区人民法院等)。

  公约还规定了第五管辖权,即在符合某些条件的情况下,乘客可以在其永久居所所在国起诉。MH370航班事故中,如果中国乘客拥有美国、加拿大或其他国家永久居留权,且该国为其惯常居住地,则索赔人可以选择在这些国家起诉,可获得更高赔偿。索赔人在起诉前应慎重考察有关国家的规定,选择在最有利的国家起诉。

  《蒙特利尔公约》规定,自航空器到达目的地点之日、应当到达目的地点之日或者运输终止之日起两年期间内未提起诉讼的,丧失对损害索赔的权利。上述期间的计算方法,依照案件受理法院的法律确定。本次马航MH370应到达目的地北京的时间为2014年3月8日,因此索赔人应自该日起2年内向责任人马来西亚航空公司起诉,否则将丧失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答复,空难死亡赔偿金是对空难死者家属的赔偿,不属于死者的遗产。如果死者生前的债权人以该赔偿金为遗产为由提出用于偿还死者生前个人所欠债务,法院不应支持。但是,保险赔偿金在没有指定受益人时属于遗产,由继承人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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