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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厚道的法官形象
左德起//www.workercn.cn2014-06-17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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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厚道”虽说是通俗的称谓,却也最能反映老百姓对于法官的善良朴素的美好愿景。

  在我国文化中的法官形象无疑以包公的威严庄重为尚,但也有“徐九经”式的诙谐幽默。更有“窦娥冤”中的昏聩法官,乃至近代“杨三姐告状”中贪赃枉法的法官——形形色色,不一而足的文学舞台形象构成了让人难以忘怀的法官定格。无论文化积淀如何,在历史经验中,难以给现代社会总结出一个固定的法官形象——究竟法官要白一些还是要肤色黑一些;要美一些还是丑一些;要阳刚一些还是要绵柔一些……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我个人的感受是法官无论是在舞台文化中还是在现实生活中,给人的感觉都应当是:厚道——这是在我儿时听父母评价别人的一句常用语,并且教我们要和厚道人交往,并且自己也要做个厚道人。

  细究起来,“厚道”并没有固定的含义,可能来自“道可道非常道”,很难简单归纳。但“厚道”就如冬日暖阳、夏日和风一样,让人感觉真诚、踏实——做人厚道,就是不刻薄、表里如一,真实诚信值得信赖。对于法官这个特殊的职业群体而言,这种厚道首先体现在个人的诚信和廉洁。诚信是社会之本,廉洁是国政之根,而法官的权力是社会的终极权力,如果连社会之盾的法官群体都陷入诚信危机和腐败深渊,后果可想而知。但是不可否认,我们当前的司法系统确实存在这样的问题,前最高院副院长黄松有案、广东湛江腐败窝案,也仅仅是被曝光的冰山一角。每一次的案发,也都必然掀起一阵对法官的诚信廉洁质疑和声讨的浪潮。法官不是单一的个人,个体的法官维系着群体的权威,法官一个人就代表一个群体,因此,每一个法官都要谨言慎行、秉持诚信、坚守廉洁、厚道为人。

  法官的厚道其次体现在宽容、平等地对待原被告双方。都说要在每一个案件中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是真的要让群众感受到公平正义,就请先给予平等的待遇。时常听到进入律师行业的我的学生的抱怨,法官不顾己方的有理有据完全偏向对方,在判决中甚至自动忽略庭审中己方的有利主张,有些法院甚至连庭审笔录都不允许获得不利判决的当事人复印,一些法院法官对本地当事人无比谦和、对外地当事人却不断刁难等等。

  法官的厚道还体现在真诚专业地对待事实证据的审判过程。曾经听闻有法官助理把被告反诉的证据丢失导致遗漏判决的情况。尽管这是个别现象,似乎法官也无需负丢失证据之责,但是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作为反诉人已经提出主张、提交证据原件由合议庭审核的情况下,法官竟然在判决中还是遗漏了相应的判项,怎能不令人心寒。还有一些案件,已经有生效判决,即使在新案审理过程中出现了新证据新事实或者足以推翻原来判决确认的事实的情况下,却因为错案追究、同一业务庭、上级法院判决等原因依然按照原来判决的错误事实就新案作出认定,怎能令人信服?

  法官的厚道还需要通过书面的载体——裁判文书体现出来。裁判文书的详尽说理具有弘扬法律尊严、社会和谐法治的重要意义。法官在裁判文书中应当充分说明原被告双方的证据主张,论证法官裁决内容的理由和事实,对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运用更要充分论证为何如此而不如彼。为了防止民商事案件中的司法腐败、减少同案不同判现象,广东高院即于2014年年初出台了《关于规范民商事审判自由裁量权的意见》,要求法官必须在裁判文书中说明自由裁量的方法和理据,必须论述自由裁量的结果的正当性和合理性。只有通过法官的合理阐释,才能通过裁判文书树立司法权威,而不至于为公众诟病。

  “厚道”虽说是通俗的称谓,却也最能反映老百姓对于法官的善良朴素的美好愿景。在目前这样的法治环境里,中国的法官们,应该更多一点、再多一些厚道。 (作者系深圳大学法学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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