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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与合作:超越学科内部的藩篱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研讨会综述
龚春霞//www.workercn.cn2014-06-18来源: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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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法学研究》编辑部、《法律和社会科学》编辑部、“社科法学连线”联合召开了以“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为主题的学术研讨会,70余位法学学者围绕主题进行了深入而充分的研讨。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对话的背景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兴起,是当代中国法学发展的新趋势。中国的社会转型以及法律与社会之间的复杂关系,成为两者进行理论研究和制度建构的大背景,而法律研究的本土化倾向则构成了两者交锋的具体语境。社科法学主要受美国法学传统的影响,强调运用社会科学的方法来研究法律现象,注重通过经验研究理解中国问题;法教义学主要受德国法学传统的影响,强调以法律文本和信条为基础,注重法律规范价值的实现。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张德淼教授认为,只有立足于中国法学向何处转型的现实需求,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对话才能开展。上海交通大学郑戈教授通过对比香港大学和北京大学在讲授香港基本法时的教学差异,阐明了经济社会发展因素之于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各自所起作用的影响。《法学研究》编辑部谢海定博士认为,中国法学的总体现状、法治实践的发展、中国法治的发展道路是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开展研究的前提性背景。在此意义上,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都需要回应中国问题,从社会转型大背景下的中国现实出发,片面但深刻地展开个体研究。无论哪一种研究路径形成的知识体系都会对社会产生影响,所以,研究者还需充分关注研究可能产生的社会后果。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竞争态势

  尽管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皆立足于对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的理解,但二者的差异是显著的。对此,中国人民大学张翔教授指出,作为两个不同的法学知识传统,首要工作是沟通交流、相互了解,而不是盲目批判,并警惕“批判先于批判对象而存在”的倾向。竞争态势的形成很大程度上源于二者研究进路上存在的差异。社科法学在分享法学基本概念的基础上,强调知识的开放性,运用多学科知识分析具体法律问题。例如,北京大学侯猛副教授指出,社科法学研究者要根据研究的需要,结合社会学、经济学、人类学、心理学、认知科学等多学科方法,开展具体研究;上海交通大学李学尧教授呈现了实验方法在法学领域的应用,强调多学科研究方法更具说服力,传统法学研究方法在回应个体如何行为和决策时存在缺陷;华中科技大学成凡教授则从认知视角理解法律问题。与社科法学不同,法教义学以法律概念为基础,尊重逻辑一致性的法律体系和法律的自主性,强调从规范中来到规范中去,注重法律规范及规范与事实之间关系的解释,强调维护裁判统一。例如,北京大学许德峰教授认为,法教义学是大量现实案件背后的支撑,其能为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可供检验的、相对稳定的规则选择机制;中国政法大学雷磊副教授指出,法教义学并不是单纯的法条主义,它是典型的“法学内的法学”,强调回归法律规范,而并不否认其与一定的价值追求相关。

  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合作空间

  社科法学面向真实的法律实践,注重从经验中提炼理论和概念,促使立法和法律实施建立在现实的基础上;法教义学则注重最大限度地维护法律的确定性,通过巩固制定法的权威和完善法律适用,提升社会治理能力。由此观之,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研究进路和视角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独特的意义,二者对中国法学的发展都很必要。对此,北京理工大学谢晖教授指出,没有法教义学的法学是不可靠的,而没有社科法学的法学发展是远远不够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陈柏峰教授的研究表明,中国法治和法学的发展,需要法教义学和社科法学共同推动。社科法学研究者在强调实证经验的同时,秉持对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的中立态度;法教义学在强调法律规范和法律秩序的同时,也不排斥从其他学科视角进行法律问题的研究。在此意义上,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具有合作的可能性。正如中国海洋大学桑本谦教授所指出的,虽然法教义学在普通案件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但其无力解读法律背后的逻辑,具有重要社会影响的疑难案件的解释必须依托社科法学的立场和方法。山东大学李忠夏副教授也认为,对实证法的认同为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沟通合作提供了可能性。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徐涤宇教授在会议总结时,号召在今后的学术对话中,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研究者能够进行角色互换,以更深刻地理解对方立场、方法和主张,在合作中推动中国法学繁荣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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