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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宁波家庭农场健康发展
//www.workercn.cn2014-01-07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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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薛旭初

  培育和发展家庭农场是农村改革的一项新生事物,是生产关系不断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具体表现。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鼓励和支持家庭农场,引起各方热切关注。作为家庭农场培育的先行地、全国五大发展范本之一的宁波家庭农场,近年来,培育发展速度不断加快,目前全市经工商登记注册的家庭农场2754家,基本涵盖粮食、蔬菜、瓜果、畜禽等主导产业,为发展适度规模经营、推动农业转型升级、促进农业现代化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诸如思想认识不到位、政策支持不够、土地流转不畅、租期稳定难、流转价格上涨较快、人才支撑不足、服务保障欠缺等一些亟待化解的难题。面对新问题、新情况,我认为,要顺应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型升级、城乡发展一体化进程不断加快的新形势,确保家庭农场持续健康向前发展,必须着重凝聚共识、加大政策扶持、顺畅土地流转、强化服务保障、创新金融支持。

  一、着重凝聚共识,营造浓厚氛围

  各级党委政府要牢固树立扶持家庭农场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扶持农村经济发展的理念,充分认识发展家庭农场的重要意义。各级政府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协调,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多措并举、务实推进。组织开展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创建活动,重点培育主体职业化、规模适度化、管理规范化、生产标准化、经营市场化的市级示范性家庭农场,通过示范性家庭农场的引领带动效应,使家庭农场真正成为优良品种的推广者、先进种养技术的示范户、高产高效农业的辐射源。充分运用各类宣传媒体,及时开展家庭农场相关政策、先进典型等专题宣传报道,表彰奖励培育、指导和扶持家庭农场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一步营造领导重视、群众关注、各界支持发展家庭农场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政策扶持,增添强劲动力

  建议市政府尽快制定出台扶持家庭农场发展的意见,将家庭农场、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统筹考虑,出台相应的财政、金融、税收、用地、用电、保险等优惠扶持政策。设立家庭农场专项发展资金,专门用于示范性家庭农场评选,示范性家庭农场标准制定,家庭农场提高生产经营管理能力项目补助,对土地出租期限较长的流出农户和引导培育家庭农场发展的村委会实行考核奖补,对经营规模较大、经营效益明显、社会责任感强的家庭农场予以表彰等。在新增农业补贴、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流转、项目扶持、奖励补助、品牌培育、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家庭农场倾斜性政策,把家庭农场列为财政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主体,积极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园区建设、设施化建设、标准化改造、品牌化经营等。工商部门要切实放宽登记条件,开辟绿色通道,优化登记服务,免收登记费和工本费。税务部门要为家庭农场提供优质、便捷的服务,确保家庭农场可享受的国家各项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到位。对家庭农场因农业生产需要,建造的生产设施用地及其相应的附属设施用地,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的通知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对家庭农场所需的农产品加工场地等非农建设用地,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在农转用指标中给予重点安排。

  三、顺畅土地流转,奠定坚实基础

  进一步加强土地承包管理,在坚持“依法、自愿、有偿”的前提下,按照“流转形式多样化、运作方式市场化、实施程序合法化、流转合同规范化”的要求,采取“确权确地、确权确利、确权确股”等多种方式和承租、承包、转让、入股等多种形式,结合土地的确权登记颁证,积极推进流转土地优先有序流向家庭农场。进一步加强涉农县(市)区、乡镇、村三级土地流转服务的规范化建设,搭建便捷的沟通和交易服务平台,完善土地流转服务网络,健全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为流转双方提供法律政策咨询、信息发布、价格评估、流转年限确定、规范化流转合同签订指导和中介协调、利益维护、纠纷调处等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流转双方的信息互通机制、价格协调机制、利益联结机制、纠纷调解仲裁机制、土地规模流转备案制和土地流转风险保障金制度,从而构建起土地流出方安心、流入方定心的土地流转机制。

  四、加强服务保障,提供有效支撑

  进一步健全“三位一体”基层农业公共服务体系,完善农技推广责任制度,建立联系帮扶家庭农场机制,指导应用先进新技术、优质新品种、实用新设施、高效新农机、种养新模式,及时有效解决生产经营实际问题。进一步加快培育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采取政府订购、定向委托、奖励补助、招投标等方式,引导经营性服务组织参与公益性服务,为农业生产经营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方位的“订单式”、“全程式”服务。积极促进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业龙头企业的互利合作、互补融合,建立起“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农产品产销衔接机制、订单履约机制和利益联结机制。支持家庭农场开展合作经营、共同经营、委托经营,联合组建合作社、家庭农场协会,进一步提升农业经营的社会化、组织化程度。

  五、创新金融支持,优化融资环境

  涉农金融部门应专门制定家庭农场信贷管理办法,赋予家庭农场贷款主体地位,有针对性地设定家庭农场的贷款条件、种类、额度、期限、方式等,在有效覆盖风险和成本的前提下适度降低家庭农场融资成本。鼓励涉农金融部门开展家庭农场信用等级评定,对信用等级高的家庭农场给予一定的授信额度,实行贷款优先、手续简便、利率优惠。对支持家庭农场力度较大的金融机构实施税收减免、财政奖补等政策,激发金融机构支持家庭农场发展的积极性。创新家庭农场担保抵押方式和融资方式,鼓励通过成立农业担保公司、发放贷款补贴、设立农业风险防范基金、扩大贷款抵押范围等方式对家庭农场提供各类金融信贷服务。建立政策性农业保险与财政补助相结合的农业风险防范与救助机制,进一步扩大政策性农业保险覆盖范围,注重政策性保险与商业性保险相互促进,开展家庭农场互助合作保险和家庭农场综合性保险试点,完善共保体经营模式。

  (作者为市政协经济和科技委员会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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