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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反腐激浊扬清
//www.workercn.cn2014-03-25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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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金波 武兴华

  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报告提出,要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我国古谚曰,“千古江山,百代风流;以史为鉴,方知兴替”。历史是最生动的教科书,中国历代封建王朝都曾力度不等地反对如附骨之疽的腐败,但却始终跳不出“其兴也勃焉、其亡也忽焉”的历史周期律。究其原因,与封建社会的人治传统和缺乏反腐败有效性、可持续性相关。纵观世界潮流,现代文明国家都要求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我国也不例外。

  法治反腐须“身正影直”。“打铁还需自身硬”,法治反腐,首先需要我们党有一支铁骨铮铮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做到政治、本领、作风、意志均过硬。政治硬,须理想信念坚定,不为任何风险所惧、干扰所惑,一心一意干事创业;本领硬,须能力素质出众,具有开阔的视野思路、较高的专业造诣,善于处理复杂问题,开拓工作新局面;作风硬,须自觉弘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崇尚实干,不务虚名,公道正派,以身作则,具有凝聚力和感召力;意志硬,须始终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不怕困难、一往无前,耐得住寂寞,抗得住诱惑,不达目的不罢休。只有自身硬了,干起事来才有底气和锐气,才能多干事、干成事;只有多让自身硬的人来打铁,攻坚克难才有坚强依托,事业发展才有可靠保证。 

  法治反腐须“锁住权力”。“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要真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必须使用法治反腐这把“锁”,使党员干部不想腐、不能腐、不敢腐。须强化“法治思维”,制定和实施反腐败法律,限制和规范公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手段、条件与程序,为公权力执掌者创设公开、透明和保障公正、公平的公权力运作机制。须通过“顶层设计”推进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等制度的变革,消除产生腐败的制度根源,营造保障廉政的制度环境,以达到腐败现象逐步减少、最终消除的目标。空谈误国,实干兴邦。法治反腐需共产党人有逢山开路、遇河架桥的精神,锐意进取,大胆探索,敢于和善于分析回答现实生活中在权力制约上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不断深化改革开放,不断有所发现、有所创造、有所前进,不断推进理论创新、实践创新、制度创新。 

  法治反腐须“捍铸民权”。“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法治反腐须注重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人民群众是我们党执政的基石,最关心权力如何行使,最担心权力滥用损害人民利益。我们须从法律和法规层面,明确规定公权力执掌者哪些事情可为或不可为,哪些行为会受到鼓励或受到惩罚。同时,须建立健全重大民生问题决策民意诉求、社会讨论、民主听证法律规范,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须完善举报立法,依法保护和奖励举报人。须确立法治反腐地位,遏制长官意志至上、权大于法的思想和现象,使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得到重视和保障,使党的执政基础不被削减不被弱化。 

  法治反腐须“尊重程序”。“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程序就是法治的“规矩”。法治不仅追求实质正义,也追求程序正义。作为看得见的正义,程序正义不仅是实体正义的保障,更有其独立的价值。在程序正义的保障下,人民可以公开、平等地参与国家权力的运行,唯此才能约束权力恣意、保障合法权利;反之,我国法治的大厦将缺少殊为重要的顶梁支柱。实践证明,越尊重法律程序,反腐败越坚决,越能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越能发挥震慑力。当前,腐败现象依然多发,滋生腐败的土壤依然存在,反腐败斗争的形势依然严峻复杂,只有始终坚持程序正义,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依纪依法严惩腐败,才能正党风、顺民意,才能聚党心、得民心。  

  法治反腐须“敬畏法律”。“法立于上则俗成于下”,在法治社会里,法律是唯一至高无上的权威,具有社会最终决定权。只有让法律成为“国之权衡,时之准绳”,公权力执掌者的行为才是真正可以预期的,社会也才是真正有秩序的,权利也才是真正有保障的。当下,一些公权力执掌者置法律于不顾,精于钻法律空子,甚至打着“改革”的旗号,违法审批、违法执法,严重损害了政府权威、法律权威,甚至酿成群体性事件。公权力执掌者一定要引以为戒,遇事找法,凡作决策、处理问题,都须找找依据、问问法律,严格依法行事,不能搞下不为例,更不能搞上有“显规则”、下有“潜规则”。

  全党同志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公权力执掌者须牢记,“律己廉为首,治国法为先”,坚决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激浊扬清,以此铸就我们党固若金汤的执政基础。 (作者单位:天津市纪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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