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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依法严惩 诬告救助人者
//www.workercn.cn2014-03-25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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漫画:李楚翘

  近日,深圳上演了一出扶摔倒老人被讹为肇事者的闹剧。3月15日,B683路公交车司机马爱平,看见乘客陈老太下车后在上台阶时,不慎摔倒,两次试图站起都站不起来,马师傅见状,立即下车查看,发觉她的伤势比较严重,便及时报警并将伤者送往医院救治,并主动垫付了近2000元的治疗费用。但司机的好心并未换来家属的感谢,反被诬陷为肇事者。该事件经媒体报道后,在社会引起强烈反响。南山区警方公布的监控视频证明了马爱平的清白,但老太家属仍表示要起诉。实际上,被称为“好人法”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早在2013年8月就已经开始实施,按其规定,只要陈老太一方不能拿出证据证明是马爱平造成其受伤,马爱平就不应承担责任,且诬告一方要承担刑事责任。显然双方都不太了解这部法规。反诬好人,会造成什么影响?“好人法”如何让大家知道?本期读者参议对此热议,敬请关注。

  ——编者

  利己的道德之失让全社会承受代价

  ■ 唐 伟

  这段经历将成为公交车司机马爱平心中挥之不去的阴霾。摔倒老人讹人也就罢了,但老太太儿子练某后面的行为,却形成了第二次伤害。予人玫瑰,手有余香;帮助别人,快乐自己。若是做好事得到的不是好报,而是一次次伤害,试问谁还会去主动做好事呢?老太太及其家人以己为利,无视最基本的道德底线,让整个社会道德为此背书。一件负面事件造成的影响,十件好人好事也难以弥补。

  “见扶而不敢扶”应是当下的最大道德困局,很多老人倒在地上数小时,却因无人扶而生命垂危,还有人倒在血泊中痛苦呻吟,却鲜有人敢伸出援助之手。在这个时候,当事人心中愤怒可想而知,作为旁观者也难免会心生喟叹。进行道德的评价并不困难,做道德旁观者也挺容易。问题在于,谁都不可能充当永远的旁观者,都会成为跌倒在地的下一个人,这次你倒下了可以讹人,作为家属也可以“死不认错”,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而无视“缺德”带来的巨大伤害,或许下一次就不会这么“幸运”。

  你可以不做雷锋,但绝不应当伤害雷锋。道德的问题有时还得道德来解决,对于缺德之人,社会舆论应当及时发声和支援,一方面要对缺德者进行帮助教育,通过舆论的作用使其付出应有的代价,在面临巨大的心理压力之下,不断反思自己的行为并认识到其错误,从而达到道德的自我矫正;另一方面则要对好人给予强大的声援,让其感受到自己的行为,会得到整个社会的认可,让其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同时,通过对个体案例的剖析,在全社会营造一种“讹诈好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以此凝聚共识,进一步强化社会对道德底线的认同。

  利己的道德之失让全社会承受代价,我们应当及时发声,这样才能增强整个社会的道德成色,让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

  “好人法”当立于人心

  ■ 朱昌俊

  一起原本简单的“好人好事”,不想却几经波折。即便在事发现场视频监控公开的情况下,当事老人和其家人仍坚称作为“好人”的司机要负责任,这令人失望与叹息。而在感叹这之中的某种人性之恶时,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有着“好人法”之称的《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是否真正让这件事中的当事人都了解了,也值得反思。

  去年8月就正式实施的深圳“好人法”中,明确规定了救助人因被救助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而发生费用的,有权依法向被救助人追偿;被救助人如捏造事实进行诬告,情节严重的,将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被救助者将负举证责任。不难想见,如果事先知道了以上法律条款,明晰一旦诬告将可能面临刑责,这起事件中的被救老人及其家人恐怕就很难作出“不依不饶”状了。对于救人者马爱平来说,如果也知道原本就有如此法律为自己撑腰,也不至于在遭遇“反咬一口”的尴尬中,变得如此“被动”和心惊。

  原本看似备受关注的“好人法”为何在现实中却被知之甚少,一方面可能与“人性之善”有关。即大多数人仍然相信“做好事会收到好报”,好人被讹毕竟是小概率事件。以此而言,我们理当感到欣慰;但另一方面,作为一部业已生效的法律,被所有公民知晓,当是社会法治水平的一个重要标志,相关普法工作是否到位,必须引起重视。

  比如每年的4月22日即是世界法律日,相关部门可以利用这个机会对此进行有针对性的普法宣传。而鉴于这部法律所适用的“情景”多出现在户外等公共场所,有关部门可尝试在公交站、车站等醒目位置,张贴相关规定,起到告示作用,一来打消“好人”的顾虑,二来也让那些不怀好意的“讹人者”及时收手。当然,司法实践本身就是最好的普法。如果遇到类似诬告现象,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惩处,还好人以公正,也让法律条文真正被市民所熟知。

  针对好人遭讹等社会热点,相关部门及时以法律的方式予以纠偏,值得肯定。但成功的法律体系,并不仅仅是等到违法事件发生后再起到惩戒的作用,而是通过明确的规则,让每一位公民相信,守法乃是正确而公正之事,任何一个行动都对应着可被预期的法律后果,以此方能达到净化“人心”之效。而这一切的前提,就是让每个人都了解法律,法律真正立于人心。

  有法须知法,摔倒更能扶得起

  ■ 陈怀瑜

  公交司机马爱平,扶助摔倒老太,好心却被当作“驴肝肺”——这类“摔倒扶不起”的被讹污现象,着实会让好心人和公众心凉透底。不过,无论马爱平,还是摔倒的陈老太,竟然事先并不知晓,就在深圳,还有一把保护救助人的“法律之剑”——《深圳经济特区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如果早知此良法存在,或许就无今日之纠葛了。

  该法既有对救助人被诬陷情形下的救助条款,也有对被救助人诬陷他人的处罚规定。可这部“扬善止恶”之“保护好人法”,竟不为当事双方所知,则法之意义就会大打折扣,其警醒、规诫意义,就难以发挥。所以,做好该项法规的宣传,非常重要。

  其一,利用好传统宣传媒介与方式,形成长效法规宣传机制。如通过报刊、电视等传统媒体,积极宣传该法规,让其为人熟知,形成法律潜意识。应利用常规的普法活动、学习、教育等方式,以及通过文化宣传等灵活多样的方法,以公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让公众入耳入脑入心,转化成潜移默化的法律宣传效果。

  其二,针对时代特征及当下受众特点,让新媒体、新媒介为我所用,以取得更多、更好的宣传效果。如,使用手机、网络等现代软硬件信息平台,利用其普及性和受欢迎度高的特点,通过短信、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新媒体、新方式,将《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广为传播,让法律宣传融入公众的生活和意识当中。

  其三,区别对象特点,对重点人群开展有针对性的法治宣传。特别对容易成为被救助对象的老人群体,应通过社区、老年活动组织等,进行重点宣传,让更多老人知晓《救助人权益保护规定》的存在及重点条文。

  其四,充分利用个案的典型性传播效应,以此为宣传契机,让有关法规深入人心。广泛发动各类媒体、社会公众、社会组织等,对该案件进行积极宣传,积极讨论,广为人知。这既是对主动救助者的一种鼓励和赞扬,也是对讹人者的一种警戒、敲打和谴责。通过对正能量的宣扬,对负能量的鞭挞,从正反两个角度,形成殊途同归的宣传效应,达到让人们知法、畏法、守法的效果,则“摔倒扶不起”的现象,就会绝迹;争抢扶助摔倒者的良好社会风气,就会蔚然成风。

  对诬告救助人者要依法惩治

  ■ 张立美

  从表面上看,救人遭诬告,主要是被救助的人个人道德败坏,丧失起码的道德良知,就为了找人承担自己看病需要的医药费用而故意讹人,诬告救助人者。但从深层次来说,原因恐怕在于被救助者诬告救助人行为的违法成本非常低,始终处于承担零违法风险状况,不需要为自己诬告救助人的缺德行为付出任何代价。即使后来被证实是诬告,一般也只是道歉了事,最多被公众在道德上谴责几句而已。

  法律要起到惩恶扬善的社会导向功能,对于诬告扶起自己的救助人的缺德行为,公安部门和法律不能继续袖手旁观,必须按照现有的法律法规对诬告救助人者追究法律责任,进行严惩,不可手软。只有追责,才能提高诬告救助人者的违法成本,才可打破诬告救助人者零违法风险的惯例,真正保护好人不受到伤害。相反,对于诬告救助人者不惩处,就是有法不依行为,是在纵容诬告救助人这种缺德行为,只会让社会整体沦陷为不敢扶、没人扶的道德低谷。实际上从司法实践层面来看,有的城市已经有对诬告救助人者进行惩处的先例,前段时间江苏常熟警方对一位诬告扶起自己的小伙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法律对诬告救助人者追责,虽然不能保证一定可以完全杜绝诬告救助人行为,但是提高了诬告救助人者的违法成本,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约束被扶起之人的行为,能够减少被扶起来之后诬告救助人现象。只有当诬告好人的恶人越来越少,社会道德才会越来越好。所以,面对做好事被诬告现象,法律追责不能手软,这样才能保障每一位做好事的好心人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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