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资料索引-正文
观点摘编:文化强国可借鉴的经验
//www.workercn.cn2014-01-07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运用财税政策吸引企业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尽管各国政府都非常重视公共文化建设,但是对文化发展所需资金,政府不是大包大揽,而是通过财税政策,鼓励企业、私人捐助。比如,美国早在1917年联邦税法中就规定对非营利艺术团体与机构免征所得税,并减免资助者的税额。在这一政策的推动下,形成了公司和个人积极资助文化事业的热潮。

  普遍推行经费分担、陪同资助的模式。所谓经费分担、陪同资助,就是政府对文化事业的投资以社会投资为前提,社会投入多少,政府是美国文化资助体系的主要模式,政府只负责向文化机构和艺术家个人提供“种子资金”。

  1984年英国议会批准了《关于刺激企业赞助艺术的计划》,明确“赞助”是指企业出于经营目的,借助艺术活动提高知名度、招待客户或职工、做广告宣传等。该计划规定,如果企业赞助艺术,政府将“陪着”企业资助同一项艺术活动,而且鼓励“新投入”,即企业第一次赞助,政府陪同等量出资共同用于新发展的项目,而第二次赞助,政府陪同出一半的资金,依此类推。

  鼓励吸引民办公益文化机构参与公共文化建设与发展。

  美国将文化单位分为营利性文化机构与非营利性文化机构两类,前者交给市场,后者,美国政府便通过税收政策或直接拨款,保护和支持这些组织机构。美国政府在上世纪70年代就制定了著名的“501(c)(3)”条款,对非营利艺术团体与机构、艺术产业捐助者实行财产税和销售税的减免优惠,甚至在其寄发宣传广告等邮件时减免60%的邮资。美国的表演艺术机构基本分为音乐(含歌剧)、舞台剧、舞蹈三大类。据统计,20世纪末,属非营利机构的舞台剧团、舞蹈团、古典乐团和歌剧院,在本类剧团中分别占到52.7%、70.5%、87%;营利性表演艺术机构多分布在流行音乐和其他娱乐类,分别占到本类机构总数的86%和91%。

  (作者:黄江松 郭万超 2013年12月16日《学习时报》 小玉/摘编)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