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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职能转变: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头炮”
//www.workercn.cn2014-03-18来源:宁波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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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今年“两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李克强总理强调“我们从政府自身改起,把加快转变职能、简政放权作为本届政府开门的第一件大事”,特别是“分别取消了416项行政审批”等一系列的数字,充分表明了新一届政府把简政放权、转变职能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当头炮”的决心,及大刀阔斧削减审批事项、激发市场和社会活力等方面所取得的显著成效。本期“观点聚焦”梳理归纳有关专家对此的相关观点,以飨读者。

  转变政府职能的核心: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

  中国行政体制改革研究会副会长、国家行政学院教授汪玉凯提出,政府转变职能的核心是重构政府与市场的关系,需要大刀阔斧地简政放权,在发挥市场决定性作用的基础上,发挥好政府的作用。而转变政府职能,无疑又是重构政府与市场关系的核心。

  第一,转变政府职能,必须从转变公务人员的观念入手,抑制部门利益。这里所说的观念,最主要的是指政府的角色定位问题。应当说,政府不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主体,而是一个营造环境、提供服务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主体;只有企业和公民才是社会财富创造的主体,政府不过是为所有财富创造主体提供服务的权威公共机构。从抑制政府部门利益来看,最关键的是要在理顺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割断政府部门与其监管服务职能之间的利益链条,割断公务人员与所履行的行政职责之间的利益关系,保持政府的公共属性,担当起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责任。 

  第二,转变政府职能必须从削减政府权力、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入手。当前我国的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的审批面过宽、审批事项过多,审批程序不规范、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过大,审批中的大量暗箱操作,成为政府腐败的温床。我国的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只有按照国务院所确立三项原则推进改革,才能取得实质性进展。这就是:凡是公民和个人能够自主解决的问题,政府一律不得设立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凡是市场机制可以调节的事项,政府一律不得设立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凡是社会组织可以替代,政府要向社会购买服务,也一律不能设立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

  第三,转变政府职能,必须削减政府权力、改变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政府要为企业、社会放权,上级要为基层放权。因此,未来的行政体制改革,不仅要改革政府投资体制,更重要的是要简政放权,给市场、社会更大的发挥作用的空间。

  第四,简政放权后,政府还要加强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的职责。在宏观调控方面,政府要把重点放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规划和战略,注重政策的协调,保持宏观经济稳定;在市场监管方面,要认真研究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后,如何防止出现监管的真空,既要释放经济社会的活力,还要维护基本的市场秩序和社会秩序。

  “法治”与“服务”: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词

  罗峰在《人民日报》刊文说,转变政府职能是行政体制改革乃至全面深化改革的重要内容,“法治”与“服务”是政府职能转变的关键词。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政府职能相应转变,但还远未到位,如在项目审批、要素价格、市场准入等领域存在“越位”的问题,在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等领域存在“缺位”的问题。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关键在于以建设服务型政府为目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针对“越位”问题,政府应把市场能够发挥作用的事项交给市场,如深化投资体制改革,确立企业投资主体地位,减少行政审批和对经济的直接干预;针对“缺位”问题,政府应在市场不能发挥作用或失灵的领域更好地发挥作用,进一步强化公共服务职能。

  建设法治政府也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同时是坚持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中的一系列重大问题,如调整经济关系、规范经济行为、确立市场规则、维护市场秩序、指导经济运行、推动经济发展等,都需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和法律服务等法治手段予以解决。

  法治是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法治政府建设要体现服务人民的宗旨和要义。法治政府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二者相互联系、相互促进、不可或缺,统一于政府职能转变与行政体制改革的总体进程中。

  政府的自我革命:直接向部门利益开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在“分别取消了416项行政审批”基础上,今年再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200项以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要减少1/3,今后还要进一步减少”。中国社科院学部委员、中国社科院财经战略研究院院长高培勇指出,不断推出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行政审批事项取消和下放,显示出本届政府下定决心“自我革命”。专项转移支付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专项转移在转移支付总量中的比重过大,违背了政策的初衷,减少专项转移支付这项改革直接向部门利益开刀,体现了中央深化改革的决心。同时,要防止在执行中出现走样,就是表面上专项转移支付项目减少了,实际上是通过合并同类项的方式得以减少的,用表面的变化掩盖了实质的固化。比如,某部门管着五项专项转移支付,现在要减少,他们合并一下,就把原来的都保留下来了。因此,减项目和减规模一定要齐抓共管。

  行政程序法治:确保行政权运行不“脱轨”

  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加强建设法治政府,把政府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轨道,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履行职责。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名誉会长、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应松年认为,要确保行政权在法治轨道上运行,行政程序法治是关键。因为,程序是实体的保障,法治就是程序之治。要使实体目标的确定和实施不发生错误,不出现滥权或懒权,其基本保障在于程序。

  我国的行政程序制度建设,始自1990年行政诉讼法的颁行,此后,出台了很多不同种类的行政行为程序制度,如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也有很多不同层级地方政府出台的程序规定,都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和经验,但尚未制定一部全国统一的、涵盖各个领域层次的行政程序法。制定统一的行政程序法,明确并落实程序正义底线的各项基本要求,已成为完善制度笼子、建设法治政府不可或缺的课题。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上强调,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这就需要以正当程序组成制度笼子,以保证行政权力的正当行使,实现程序公平和社会正义。  

  (李 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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