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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被喂药事件涉多方责任
//www.workercn.cn2014-03-19来源:北京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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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头沟区法院 王安妮 付金

  幼儿园保健室不能诊疗

  园方行为或构成侵权处方药购买仍有随意情况

  西安枫韵、鸿基两幼儿园为保出勤率,未告知家长私自给幼儿服用处方药“病毒灵”,事件曝光后引发家长强烈抗议的同时,更引发了社会舆论的声讨。涉事幼儿园的行为不仅于理难容,更于法不符。

  幼儿园保健室不能诊疗

  据了解,“病毒灵”在我国属于处方药范畴。根据我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第2条第2款的规定,处方药必须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调配、购买和使用。然而,为幼儿开具“病毒灵”的黄某,仅仅是枫韵幼儿园的保健医生,而保健医生不具有开处方药资质。而且,从业医师必须在从业机构所在地卫生部门注册,但记者调查发现,枫韵幼儿园的保健医生黄某只能提供一张医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并没有在当地卫生部门注册。

  根据原卫生部发布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规定,托儿所、幼儿园应设立相应的卫生室或保健室,但保健室不得开展诊疗活动。此外,卫生保健部门要求,对儿童实施服药活动时,服药幼儿家长需向幼儿所在班提供相关处方证明,家长带来的幼儿用药当日登记,当日喂服。

  园方行为或构成侵权

  幼儿园负责人曾辩解说,因为“病毒灵”可以预防感冒、增强抵抗力,所以才喂幼儿服用。但是西安市卫生局组织医学专家对“病毒灵”进行医学评估后认为,“病毒灵”并没有明显的预防性作用,并且存在致人出汗、食欲不振及低血糖等副作用。据涉事幼儿家长反映,大部分孩子出现不同程度的腿疼、出汗、食欲不振等现象,怀疑跟长期服用“病毒灵”有关。可见,园方不仅违反原卫生部禁止保健室开展诊疗活动的规定,而且错误的喂药行为确实给幼儿带来了人身伤害。

  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侵权责任法也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此次事件中,园方的喂食处方药的诊疗行为不符合相关规定,且存在主观过错,幼儿人身损害后果已经发生,如果相关主体能够证实涉事幼儿出现的腹痛等不良症状和幼儿园擅自喂食“病毒灵”之间确有因果关系的话,园方的行为就构成侵权,应当对幼儿赔偿损失。黄某等人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严重损害幼儿身体健康,可适用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进行刑事处罚。

  处方药购买仍有随意情况

  此次事件的发生,过去鲜有耳闻,舆论直指两家幼儿园的同时,也尝试探讨更深层次的原因。一方面,相关法律监管不够到位。根据我国现有的保障未成年人相关法律,没有关于教育机构故意或重大过失伤害未成年人人身健康时所应承担的行政、刑事法律责任,以及对民办幼儿园的行政监管规定。

  另一方面,药品流通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事件发生后,有记者随意走访了几家药店,在没有出具任何处方的情形下,就轻易买到了“病毒灵”。我国虽实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但是却没有严格落实到药店,许多药店在没有处方的情况下出售处方药,甚至药店的工作人员仅仅根据购买者所陈述的病症就决定出售药品的种类和数量。

  幼儿,不用说是每个家长的“心头肉”,更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全社会都在尽全力让孩子在阳光下茁壮成长。此次事件,不仅伤害了幼儿的身心健康,更导致了许多家长甚至整个社会对托儿所、幼儿园的不信任。对此次事件的处理和今后对幼儿的保护,必须治标更治本,从源头杜绝此类恶性侵害未成年人事件的再次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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