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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是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应有之义
何永红//www.workercn.cn2013-12-31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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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治理与民主的关系如何?民主是老百姓当家作主,而治理具有主体多元的含义,首要本质是多元参与,老百姓要参与进来,这个就是民主。治理包含民主,这是一个常识。

  国家治理体系更多讲的是治理层面,讲的是在现有体制当中怎么运作,但实际上内在地包含了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的问题,其中也包括民主问题。在现有框架内,有以下几个方面需要认真研究,而且在实践当中是可以推进的。

  第一,建立权力制约和约束机制。权力的约束,就是要把权力放进制度的笼子里。现在关键是这个笼子怎么编。权力怎么约束?无非是以下方面:一是自上而下的纵向约束,也就是行政监督;二是纵向约束里面还有下对上的约束,这同样重要;三是横向的权力约束。就是根据权力的不同职能划分成不同的块,相互之间有联系,又有边界,权力一直使用到遇到边界为止;四是非权力对权力的约束,包括媒体的约束、政党的约束、政府运作透明化的进步等等。所有这些约束都有了,对权力的约束就有力,就健全了。

  第二,处理好顶层设计和摸着石头过河的关系。社会科学理念的顶层设计不是自然科学工程领域的顶层设计。后者是对物的,可以越细致越有操作性越好,前者实际上讲的是一种系统的思考。不是要制定一个详细的方案,只是要指定一个非常明确的目标,设定一些非常明确的原则,规定一些不能越过的边界,然后给下面提供一个平台,在这样一个平台的基础上,让大家放开胆子去试、去闯,这才是社会科学意义上的顶层设计。顶层设计的意思不是再给大家规定怎么做,而是规定大家在什么范围里面做,在什么范围里面做是安全的。把大家的风险降到最低,把许多风险上面揽过来,这就叫勇气,这就叫责任感。

  第三,发展党内民主。发展党内民主依然是我们推进有序民主的一条可靠路径。不能把现有体制撇在一边,简单地讲民主就是多元化,多元化就有多种力量,多种力量就要搞多党,一党便不行。不能从这样一个角度看,还得从中国的实际出发。从中国的实际看,现在能在政治当中起控制作用的还是中国共产党,那就应该首先在共产党里面想办法。民主有很多元素,如果这些元素不能在政党之间体现,那么能不能在党内体现?我认为是可以的,比如说竞争性选举。类似这样的东西,我们千方百计地把它和中国的国情结合起来,就能给党内民主发展以很大的空间。至少这个方面我们可以在今后的改革当中予以推进。

  总而言之,国家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这条思路为我们进一步推进民主开拓了一个广阔的空间,在这个空间里我们可以发展民主,也应该义无反顾地发展民主。

  [作者系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主任、教授《 人民论坛》2013年12月下(总第427期)小玉/摘编]

  四 方面推进官员财产申报制度

  十八届三中全会后,官员财产申报这个提及多年但至今未真正落实的制度有望提上推进日程。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有关事项公开制度试点,这里用的是公开而不是申报或者报告,意味着官员每年填写有关表格上交组织部门封存的做法将被打破,新提任官员财产、收入、婚姻、出国境及其配偶子女投资经商和出国留学、定居等事项将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这与原来的做法有了质的变化。

  当前这项工作的试点主要集中在县(市)的科级干部中进行,全国各地试点效果都比较好。下一步要做好这项工作,笔者认为要从四个方面推进:一是试点的官员级别应逐步提高。现在试点的多为县(市)新提任的科级干部,接下来应逐步向市级、省级和中央新提任干部中试点。二是要在试点基础上逐步推开,用5到7年时间要求所有新提任干部都必须公开有关事项。三是公开的范围应逐步扩大。现在一般的公开范围是在本单位内部,极少向社会公开。参照国外和香港、台湾的做法,也不是每个官员都需要向全社会公开。笔者认为一般干部在单位内部公开是适宜的,需要人大选举产生的官员同时应向人大有关部门公开,在条件成熟的时候,新提任的省、市、县、镇党政一把手应向社会公开。四是制定出台《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和公示法》,以法律形式将试点成果固定下来,并在我国实行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申报制度。

  (作者:徐吉成 2013-12-23《学习时报》亚子/摘编)

  发 展的内在动力结构逐渐回归常态

  一个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和水平决定着一个国家政治发展战略的选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的基本特质,就是国家力量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居于主导地位,通过主动引入现代经济与生产要素,在发育市场经济的基础上,逐步培育现代社会,最后形成国家—市场—社会良性互动、共同推动转型与发展的战略格局。通过社会建设激活积极公民权和社会活力,是开掘中国政治发展内源动力的根本举措和战略选择。

  作为一个处于现代化进程中的超大规模社会,后发国家赶超型现代化对有效行政的需求是巨大的,这种“高行政管理”模式必然导致政府主导。在“发展型国家”的治理结构与体制条件下,国家政权的力量一直居于秩序建构的主导地位,而社会力量长期被国家力量所覆盖和遮蔽。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最终确立,现代社会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结果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育与成长。市场经济的发展导致利益主体多元化,利益诉求多样化,并相应催生了各类社团组织的蓬勃发展。所有这些带有公民社会性质的民间组织,其组织化的利益诉求与权利表达,有利于对政治权力实施异体监督和外在规约,是推动中国政治发展和国家治理社会化与民主化的重要力量。而“现代政治的使命就是对国家的权力施加制约,把国家的活动引向它所服务的人民认为是合法的这一终极目标上,并把权力的行使置于法治原则之下”。市场经济的发展不仅在塑造和改变国家权力结构与运行逻辑,而且孕育出与国家相对独立的力量——社会,使得中国的转型与发展有了全新的根基和立足点。

  现代社会的成长与发育,不仅壮大了中国社会的内在力量,成长着中国社会内生的基础秩序,更为重要的是为中国的未来发展提供了可持续的动力支持系统。中国发展的内在动力结构逐渐回归常态,即从单纯的国家推动,转为以市场为中轴、以国家和社会为两轮的“双轮驱动”结构。社会的发育与成长,不仅能够带来“双轮”的均衡,而且能够大大增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引擎动力,社会力量的活性化和平等参与为推动经济繁荣和政治发展提供了动力和创新机制。

  (唐皇凤: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13年5期 小玉/摘编)

  中 国宪法惯例问题辨析

  宪法惯例的主要作用是“搞活”宪法(龚祥瑞先生语),而不是“搞乱”甚至“搞掉”宪法。所谓“搞活”宪法,就是它们“充实和丰富了空洞的法律框架,使宪法得以发挥功能,并使宪法与思想观念的发展保持联系。”简言之,它就像宪法规范的润滑剂,使得后者的各部分得以灵活有效地运转。

  中国是具有宪法典的国家,中国的宪法惯例必须紧紧围绕和依赖宪法规范才能存在和发展,如果主要的宪法规范都无法实施,宪法惯例一说就大为可疑,因为惯例是规范的“润滑剂”而非“溶化剂”。在这个意义上,宪法惯例和政治惯例不可混为一谈。至于中国宪法的实施途径,首要在于宪法的法律化和违宪审查机制的建立,那些零星、有争议的宪法惯例是无法独当宪政建设之重任的。宪法惯例的不恰当泛化,已构成对宪法规范性的直接挑战,因而有必要重申宪法的规范性。总之,寻求对中国宪法实施问题的解释,最紧要的不是去寻找和确认业已存在哪些宪法惯例,而是要去追问和探求是否存在宪法惯例发展的土壤和机制。

  中国宪法如何实施,如何使文字形态的宪法规范转化成“活的”宪法,已经成为当代中国最紧迫的宪法问题。为了更令人满意地解释宪法现实,法学家们纷纷从不同的路径出发,企图突破可以说是占主流地位的“规范宪法”框架。于是,“宪法序言”的强调和研讨,“政治宪法论”的提出和阐释,以及“宪法惯例”的识别和赞同,已然成为新的理论热点。毫无疑问,所有这些讨论,大大拓展了宪法问题的论域,加深了人们对复杂的宪法现实的认知,功不可没。

  中国的宪法惯例论者声称,要理解当代中国真实的宪法生活,要解释中国宪政的内在逻辑,就不能仅仅依赖宪法文本,而要在宪法文本的背后,发现更具活力的宪法惯例。于是,形形色色的宪法惯例被一个个识别出来。然而,在研究视野为之大开,素材为之丰富的同时,又浮现出来一些新的问题,它们包括但不限于:其一,是不是落实、补充甚或突破宪法文本的所有习惯性做法均可一概归之为“宪法惯例”?其二,如果一部宪法典的主要规范都得不到实施,那么宪法惯例的约束力又来自哪里?其三,宪法文本成功转化成“活的”宪法的主要途径,究竟是将这些所谓的“宪法惯例”成文化或法典化,还是将已有的宪法典法律化?所有这些问题都值得细加讨论。

  (作者:何永红 《现代法学》2013年第1期 亚子/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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