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中工网理论频道谈股论经-正文
兑现稳定税负的承诺
姚轩鸽//www.workercn.cn2013-12-31来源:深圳特区报
分享到:更多

  

  财税体制改革被中央提到了国家治理前所未有的高度。同时要求,今后税改要以“稳定税负”为指导。

  众所周知,税负有宏观与微观之别。微观税负是指纳税人实际计缴的税款占相对应的应税销售收入的比例;宏观税负是指一个国家所有税收收入的总和与整个国家的经济总量(用GDP来代表)的比值。税负的轻重,不仅可以反映一个政府“取之于民”的财富总量多少,折射纳税人的“税痛”大小,而且是衡量一个财税体制优劣的重要标准之一。因此,对“稳定税负”的积极意义应该给予肯定。

  如以2012年为例,如果按“窄口径”计算的话,全国税收收入110740亿元,GDP 519322亿,宏观税负应为21.32%。但是,如果按照“大口径”计算的话,即再加上三项非税收入——政府性基金、国有企业收入、社会保障的86493.9亿元的话,2012年中国的宏观税负则为39.22%。这就是说,“稳定税负”意味着,今后中国的税负应该不能高于或低于这个比重。

  要实现“稳定税负”的目标,兑现“稳定税负”的承诺,有很长一段艰难的路需要跋涉。事实上,在税率既定、税源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要落实“稳定税负”的目标,理论上至少整个国家的征税能力,诸如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不能增长得太快。

  但是,谁能让全国税务机关的征管能力停下来以适应“稳定税负”的要求呢?近年来,税务机关的征管水平一直在提升中。毋庸讳言,由于税务机关政绩考核导向的价值惯性,以及税务队伍因待遇、经费等问题带来的现实利益焦虑与底气不足,很容易屈从地方政府因刚性、旺盛财政需求提出的增税要求,根本不可能“自废税功”,自觉减负。质言之,不少税务机关,仍然会凭借多少年来形成的征管思维惯性,依法“应收尽收”,追求政绩的最大化。除非因大面积的减免税政策出台,或者税源发生大的逆向变化,确实依法不可能“应收尽收”。不可否认的是,或许也有少数理性的税务机关领导,会出于长期稳妥执政的计较,注意在依法、可控的范围内避免本辖区税负的超速增长,从而在辖区内实现“稳定税负”。

  也就是说,当“稳定税负”的税改目标遭遇“应收尽收”的征管境遇时,尴尬是必然的,不可避免的,自然存在一个“利之中求大,害之中求小”的现实计较问题。要“稳定税负”,就必须直面税务机关长期形成的依法“应收尽收”的价值观念、行为方式以及组织惯性。其实,影响税负高低的因素是多样的。与“应收尽收”相伴的税收征管能力,也只是税负稳定与否的一个十分重要要素而已。除此之外,国家及时出台实质性的减免税政策,建立税率与税负的联动机制,才是实现“稳定税负”税改目标更为重要的因素。

  当然,从税改增进全社会和每个国民福祉总量的终极目的而言,“稳定税负”,也不是优良税改追求的根本目标。常识告诉我们,如果高税负是经过纳税人同意的,而且确实是“用之于民”,增进了每个国民的福祉总量,相信,凡是理性的纳税人,谁也不会计较税负高低的。

  如此看来,“稳定税负”,除释放一个政府“不会加税”的信号,可能消除一些民众害怕增税的心理外,还应该有更实质的内容与措施,需要认真对待。

  (作者系中国财税法学会理事)

中 工 网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书 面 授 权 禁 止 使 用
Copyright © 2008-2010 by www.workercn.cn. all rights reserved
浏览本网主页,建议将电脑显示屏的分辨率调为1024*7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