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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执宪章瞿有神
——沉痛缅怀宪法学者许崇德先生
华炳啸//www.workercn.cn2014-03-18来源:深圳特区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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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心无利禄此身轻

  艰难岁月并没有磨灭许老对宪法学的爱与忠诚。1977年10月,中央决定修改“文革”中制定的1975年宪法,许老为此大胆建言。在时任北京市委第一书记吴德主持的修宪座谈会上,许老力主恢复设置国家主席职位,并以30多分钟论据扎实的发言使全场震动。了解“文革”历史的人们都知道,围绕着“国家主席”的设与废,曾经的国家主席刘少奇栽了大跟头,从而使这个议题成为禁区。当时就有一位与会的“凡是派”站出来反对说:“毛主席说过不设国家主席,所以不应当设。”在那种背景下,许老的意见自然不会被采纳。但许老毫不气馁,还写了一首诗:“野夫好发不同声,急雨催风四座倾。莫道鬓毛堆白雪,心无利禄此身轻。”此后,许老仍然坚持从完整而健全的宪法体系的立场反复申说,并形成了多篇论文,还写了一本《国家元首》的专著,为恢复宪法学的历史地位作出了突出贡献。

  功夫不负有心人,1980年,中央决定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再度启动修宪工作,并在9月17日抽调许老为宪法修改委员会秘书处成员,开始了长达29个月的制宪工作。许老指出,要使人民代表大会成为真正的权力机关,就必须具备两个最根本的条件:第一,人大不应虚设,而应享有实际权力;第二,人大不能脱离群众,要真正能够完整地正确地代表人民的意志。他还建议人民代表大会要每年定期召开,并为人大代表“聘请各类专家充任顾问或者助手”,同时“参照外国建立国会图书馆的经验,成立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档案馆和图书资料中心,为人民代表服务”。许老把提升人大代表素质摆到了突出位置,他说:“我们的国家多难,人民有许多话要说,过去张志新、遇罗克等普通群众说出了人民想说的话,我们的人民代表当然更应该挺身而出,顶住不管来自何方的压力,处处为人民的利益而呼喊。凡此种种,说明了提高代表的思想,加强代表的责任感,使代表具有真正为人民服务的优良的素质,是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一个关键性环节。”这样的真知灼见,在当时不仅启蒙了民众和学界,也为制定一部好的宪法创造了良好的舆论环境。

  许老曾告诉我,他至今最怀念和敬重的领导人就是彭真,而彭真对中国的立宪事业贡献巨大。1981年胡乔木因病住院后,秘书处就直接由彭真领导,全体人员进驻玉泉山,夜以继日地开展工作。许老常被彭真叫到办公室讨论宪法问题直到深夜。1981年7月,彭真就《宪法》修改问题给中央写了一个报告,认为1978年《宪法》过于简单,不如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进行修改。这个意见被中央采纳,意味着规定“全面专政”的1975年宪法和规定“无产阶级专政”的1978年宪法都将被绕开,而直接回到建国立宪时期的《共同纲领》和1954年宪法精神的基础之上重新制宪。彭真认为,新宪法要“使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设机构成为有权威的人民权力机关”,通过采取扩大常委会职权、发挥常委会作用等办法,要使它最管用。鉴于“文革”的教训,彭真力主把“禁止非法拘禁,禁止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等“公民的基本权利”摆在宪法的突出位置,而且把基层民主自治制度写进了宪法。新宪法还采纳了“恢复设置国家主席”的建议,完善了我国的宪制体系。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实践证明,现行宪法是一部符合我国国情的好宪法。”同时,这部“好宪法”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历史上唯一一部长期发挥作用并为改革开放事业保驾护航的“改革宪法”。

  窥一斑而知全豹。我们应当永远铭记,在1982年宪法里,融入着许老等一大批法律人士的爱与忠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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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情系港澳台的宪法学者

  在我的心目中,许老不仅具有深厚学识功力与远见洞察,且不唱高调、严谨务实。在许老以爱国主义情怀为主轴贯穿始终的立宪活动、宪法教育、宪法普及、宪法实施等行为中,忠诚于宪法精神、忠诚于人民、忠诚于共和国、忠诚于党的事业正是其作为中国宪法学泰斗的气节所在。

  许老一生与宪法结下了不解之缘。他不仅参与了1954年宪法、1982年宪法的制定,而且也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起草委员会委员。1992年,许老曾说:“1985年,我被全国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并进入秘书处工作;1988年,我又被任命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委员,同时也是秘书处成员。这十多年来的工作是实际的、具体的,而且专业性是很强的。”他曾对我说,能够有机会参与这些立宪立法工作,对于宪法学者而言,更多的是责任,最需要的是沟通和智慧。许老为这两部基本法的制定夙夜在宪,殚精竭虑,并与港澳各界广泛沟通,对中外宪法理论了然于胸,发挥了不可磨灭的作用,并最终带着无比欣慰和自豪的心情现场见证了香港和澳门回归仪式。我曾好奇地询问许老,在那一刻想得最多的是什么?许老说:小平同志提出的“一国两制”是一个伟大的构想,同时也琢磨,“一国两制”应该成为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政治制度之一,受到宪法的切实保障,让宪法在祖国统一中发挥不可替代的枢纽功能。

  许老对促进两岸和平统一事业也投入了大量心血。他为破解“法理台独”问题做了很深入的研究,并积极推动《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分裂国家法》的制定。他撰文指出:“《反分裂国家法》是和平法,而不是战争法。”对其立法精神做了准确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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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

  许老常说,宪法是保证和规范权力的正常运行、保障人民权利和利益的有力武器,宪法应当生活化,进入老百姓的日常生活,成为他们的守护神。他还指出,在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建设和发展中,宪法始终起着统帅作用,体现政治体制改革的成果和趋势。他举例说,自1993年第七条宪法修正案通过之后,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1999年第十四条宪法修正案规定“国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坚持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之后,物权的概念才逐渐得到社会认可,物权立法也随之加快了步伐。2007年通过的《物权法》第一条开宗明义规定:“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可见,宪法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发展与完善的一个重要条件。因此,他认为,宪法的制定或修订理应更具有政治远见,既要适当超越现阶段的局限性,又要能具有可行性。同时,要以违宪审查机制促进宪法实施,切实保障改革开放的成果。

  如果说,上世纪80年代,许老的注意力主要在立宪(包括起草基本法)方面,那么从90年代开始,许老即撰文呼吁宪法实施、宪法监督。他指出,在草拟1982年宪法时,秘书处的同志曾搞过一个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委员会的方案,但该方案未被采纳。1983年后,王叔文等30名全国人大代表曾联名提案,建议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设立宪法委员会,但亦未获确定性的答复。后来在《监督法》的起草过程中,虽然曾有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构思,但亦没有成功。1993年3月14日,中共中央在提交给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主席团的《关于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的建议的说明》中曾这样说过:“有的建议,在第70条中增加规定全国人大设立宪法监督委员会的内容。”该文件接着说:“根据宪法第70条的规定,全国人大可以设立专门委员会性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宪法可以不再作规定。” 1998年6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举办法制讲座,第一讲就邀请许老主讲,而许老讲课主题即《我国宪法与宪法的实施》。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李鹏在听讲之后指出:依法治国,归根到底就是依照宪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把宪法的实施摆在首要位置。

  2000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该法第90条、第91条规定了谁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或者建议,还规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审查及处理的具体程序。但许老认为,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专门的宪法监督委员会仍然是很必要的。认为,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设立的宪法监督委员会负责违宪问题的政治审查,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违宪问题的司法审查,在坚持人大更高权威的前提下,也是可供研究探讨的问题。

  2002年12月26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组织第一次集体学习,邀请了许老和我的恩师——武汉大学宪法学教授周叶中到中南海为常委们讲课,题目是“认真贯彻实施宪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2004年9月,胡锦涛在《首都各界纪念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5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中提出:“依法治国首先要依宪治国,依法执政首先要依宪执政。”

  2011年在我第一次拜见许老的时候,许老就曾指出,吴邦国委员长说“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那么宪法的生命力不也在于实施吗?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进一步指出:“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宪法的根基在于人民发自内心的拥护,宪法的伟力在于人民出自真诚的信仰。”2013年1月22日,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在不久后的一次电话交流里,许老对这些新的提法都深表赞同,并说过一句“空谈误国,行宪兴邦”的话,令我印象深刻。

  许老生前发表的最后一篇文章,是2013年10月20日在《人民日报》发表的题为《宪法学研究要彰显中国精神》的文章。文章指出:宪法学界的辩论和不同观点的交锋时有发生,问题是,在当前环境下,宪法学研究应当怎样找到突破口,进行真正学术上的建树,以繁荣宪法学这块园地?这是值得深思的。他认为,宪法学的理论观点来源于实践,又需要回到实践中接受实践的进一步检验,在实践中完善和发展。在这个过程中,应充分重视和利用我国法律文化资源,对博大精深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作出新的发掘整理,对那些有利于法治建设的积极因素进行科学梳理,使之成为宪法学中国精神的要素。在我随后和许老的一次电话交谈中,许老承认,这个观点和他在2008年的论文思路一脉相承。这不禁让我想起1990年10月1日,许老在美国首都华盛顿参观完杰弗逊纪念堂后,口占七绝四句:“圆厅敞阔立金身,手执宪章瞿有神。我亦草书根本法,从来笔下不输人”。

  2014年3月3日下午,许老在家里接受了凤凰卫视关于新中国宪法发展问题的录像采访,进行了近两个小时,没想到三小时后,许老就突发疾病抢救无效,于当天夜里11:59遽然离世,令整个宪法学界痛心不已!行文至此,念及许老对我教诲、信任、提携之恩,憋闷和忧伤之情无人可诉,唯有泪千行。最后,还是让我们再来重温许老在《学而言宪》中的那段话:“我只能实践古人所说的‘老骥伏枥,志在千里;烈士暮年,壮心不已’。倘若幸而来日尚多,且能保持健康的话,我将继续奋力,攀登学术高峰,为我毕生从事的专业鞠躬尽瘁。”

  许崇德先生“忠诚宪法,坚持真理,鞠躬尽瘁,死而后已”的治学精神,值得我们后学永远学习。

  华炳啸含泪撰于西北大学桃园

  2014年3月9日凌晨6时

  (作者系西北大学政治传播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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